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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建厂房和办公楼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3点击:

13.转让自建厂房和办公楼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和销售饲料。2007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厂房和办公楼,2009年投产,2013年3月与某水产集团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的土地和厂房整体转让给某水产集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我公司转让的营业额是否可以扣减当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价作为转让(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自建厂房和办公楼(包括土地),不属于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不允许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