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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15点击:

:公司有项目完工,但是后期发票及结算事宜未决,我们要进行预估资产:

1.想了解预估资产在税务方面的规定及汇缴时注意事项;

2.会计账务处理:比如发票到,原值减少或增加,还有以前多计提折旧或少提折旧的问题,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另外一种情况,在1月份预估了100万元的资产,但是等到3月份发现其中有20万元不属于该项目,我们又将固定资产冲回到了在建工程,那么这20万元在2月份计提的折旧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第(二)项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于企业在1月份预估100万元资产,3月份发现其中20万元不属于此资产价值,属于计量错误,应对100万元的资产原值及折旧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各地对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以下政策供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之相关政策和税前扣除项目》第三条资产折旧或摊销规定:

1.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自交付使用当月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确定固定资产计价,再对以前估算的折旧额在固定资产决算年度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多提的实行冲减折旧额、少提的实行补提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第二条(九)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规定:

……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数,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