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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发生投资损失金额如何计算确认?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24点击:

:自然人股东用无形资产A评估5,000万元入资成立B公司,B公司用无形资产A作为投资成立C公司,现C公司已经注销清算结束,分回的清算财产1,000万元,B公司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确认4,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设立C公司,应该以投资时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资产的成本。如在出资时,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B公司取得C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C公司注销清算,B公司取得剩余资产1,000万元,如无确认股息所得,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