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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取得投资收益能否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2-26点击:

:我公司是一家投资性的公司,现申报集团总部企业所得税。2014年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该文件只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提及,对此各地掌握口径不尽相同,根据《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第六条第(八)项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有关政策口径如下: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当期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性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2.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性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第六条第(五)项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规定,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