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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租户单独收取的水电等费用如何缴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01点击:

:我单位属于酒店行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收取房屋租赁费后,还需单独收取客户的水电费、供暖费(天然气)、电话费、上网费。水电费,供暖费及电话费等均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收取时商户提出开具正式发票。

请问我单位如何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是否全额缴税?

:单位将房屋出租后除收取租金外,还向承租人提供了水电费、供暖费(天然气)、电话费、上网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分别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方面:《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收取的水电、供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3%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方面:对上网费和电话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3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因此,贵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的上网和电话费,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开具发票时,金额为实际收取的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