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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投放在境外的广告宣传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15点击:

:我公司与香港文汇报签订了一项广告业务,在香港的文汇报的内页上刊登一期关于公司的介绍。约定将款项打至香港文汇报在深圳开的结算账户里,事后文汇报开具了一张香港那边的广告费发票给公司,该笔广告费需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什么时候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在《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文中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中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总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

问: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2014年第十二期。

问: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如果需要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如下规定执行: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