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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售旅游景点一卡通如何缴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16点击:

:旅行社售旅游景点一卡通如何纳税?比如:一卡通购进价为390元,350元售出,同时收取景点返还10元,该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1.是否可以按服务业差额纳税?比如:350+10-390=-30(元),因为小于0,不用纳税?

2.是否可以比照旅游业差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二条代售卡业务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销售旅游景点一卡通业务,属于代旅游景点销售一卡通业务,为提供“服务业——代理业”服务。其代销一卡通,可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额扣除实际支付给景点结算金额的余额部分计缴营业税。

如与景点的结算金额为390元,则由于350-390<0,旅行社应缴纳营业税为零。旅行社另外从景点取得的返点10元,应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