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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4-07点击:

:我公司有一项目,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区财政返还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下政府返还补偿金属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见下例:

例:甲企业于2011年6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偿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当月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值6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同年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2年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2011年:

1.6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6月购进设备: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4.计提7月~12月折旧: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2年:

1.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计提1月~12月折旧:

受让土地后取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返还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明确: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优惠,通常情况并没有规定专项用途,对于企业取得的这类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返还收入,需要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这里所称“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应为扣除政府返还后的土地实际价款。

这是实际发生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应用。而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上,大多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但目前各地规定政策不同,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文件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