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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建筑承包方的提前竣工奖是否属于开发成本?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10点击:

:现有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如果按质量标准并提前2个月竣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另支付50万元的提前竣工奖,并于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施工单位提供合法建安发票时支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50万元提前竣工奖记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列入扣除项目按规定扣除和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 ……返还利润、奖励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不论是否在工程承包合同内记载,都应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允许记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