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供电量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15点击:
问:我公司属于国家电网下属公司,现在与系统内其他单位签订的互供电量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签订的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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