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21点击: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这两项规定是否冲突?强制法出台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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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数额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表述确实不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即滞纳金加收数额超过本金的,也要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