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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什么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4-23点击: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什么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全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实际安置残疾人员25人。2012年累计实现销售为2 000多万元,其中自产货物800万元,应纳税额36万元;销售外购业务1 200万元,应纳税18万元,已于申报当期申报纳税。A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不能,该怎样调整?

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A公司自产销售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的50%,不应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因此,A公司2012年累计实现销售为2 000多万元,其中自产货物800万元,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未达到50%,不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

若要享受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优惠,A公司应当调整业务,增加自产货物的比重,使其超过50%。比如,将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提高到1200万元,降低销售外购业务为800万元,自产货物取得收入的比重为60%,超过50%,就可以适用相关优惠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