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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4-25点击:

问:“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2012年某公司打算新安装一条生产线,但是资金紧张,无力购买这条生产线所需的设备,也没有有效资产作抵押贷款。公司想与当地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买生产设备。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考虑,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事实上,公司可以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设备,这种方式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要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其中,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指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