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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5-14点击:

问: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例】 某邮局在2013年1月取得如下收入:

(1)邮政业务收入(包括各种信函、包裹、汇兑等业务)共10万元。

(2)发行纪念邮票收入2万元。

(3)报刊发行收入6万元。

(4)电报、电传、长话收入8万元。

(5)邮政储蓄收入4万元。

该邮局将以上业务统一核算。本月该邮局的会计被临时抽调,参加业务培训去了,新顶替的会计对业务不熟悉,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1)邮政业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收入和电报、电传、电话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本月应纳营业税额为(10 2 8)×3%=0.6(万元)。

(2)报刊发行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6×17%=1.02(万元)。

(3)邮政储蓄收入是邮局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税的征税范围,本月应纳利息税为4×20%=0.8(万元)。

上述计算是否正确?

答: 该邮局计算的应纳税额不正确。

(1)对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比较,表面上看好像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货物销售行为。但考察其实质,却有根本的区别,表现为: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代理性质的,是代理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取得的收入也只是代发行所取得的手续费性质收入,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却是经营行为,即出版单位与发行者是销售关系,发行者所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报刊销售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2)对邮政储蓄应征收营业税。

邮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邮局的利息,两个利息的差额就是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

邮政储蓄实质上是邮政部门的一种代理业务,利差收入只不过是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的不同形式罢了,因此,邮政储蓄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所以,该邮局的五项收入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故本月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10 2 6 8 4)×3%=0.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邮电通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业、电信业、邮电业、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因此,以上业务收入都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只有在清晰地了解具体行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后,才能保证不多计、不漏计营业收入,进而保证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