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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5-31点击:

问: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

(12)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

(14)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15)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方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6)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将近、津贴、补贴等收入。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资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6)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

(28)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29)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

(3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