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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费应开具何种发票?能否抵扣?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30点击:

:电梯维保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上述规定,电梯维保费发票要视提供维保劳务的企业性质而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梯维护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