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标才是完全没有显著性的商标?
什么样的商标才是完全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呢?下面举两种最典型的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类型:
1.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在香水上使用商标“香水”,在服装上使用商标“XXL”,这些商标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这里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如图1-1所示:

图1-1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示例
除此以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商标也是缺乏显著性的:
①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②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④单一颜色;
⑤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⑥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⑦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⑧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但是,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上述商标虽然没有办法完成注册,如果经过若干年的使用,已经让消费者看到商标就知道商品的生产厂家,也就是具备了识别来源的功能,就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了。例如“五粮液”白酒、“两面针”牙膏和“青岛啤酒”。但是,除了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了品牌效应,新注册商标时不建议这么做。
还有一种最有价值的强商标留在了最后:“暗示性商标”。对于企业而言,它的实际效果要强于之前的任何一种强商标,它并不违反商标的基本规定,但又对商品的功能进行了广告宣传,同时还属于强商标,真是好处全沾上了。
例如,用于饮料上的商标“健力宝”,这三个字本身是有含义的,但是又没有构成对饮料本身的描述,仅具有暗示“有利于健康”的含义,所以本身的营销意义十足,又不会被商标局或法院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含金量最大。
小编认为企业应当将“暗示性商标”作为我们寻找商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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