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沪桂帮帮 > 知产问题

对于查询结果如何进行商标评估?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26点击:

对于查询结果如何进行商标评估?如果你正在挑选一个商标,对于商标的查询结果进行评估是一项防御性的工作。你要确保准备注册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如果商标局认为你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你的商标申请就会被驳回。

即使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时摇摆不定,最终主观上认为不构成近似,你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商标注册,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

如果你拥有一项注册商标但还是牵扯到了商标侵权纠纷中,你会判断使用两个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不存在混淆并且另一件商标知名度不高,你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

在《专利法》中,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处于核心的位置。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更像是艺术而不是科学。这里的“混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指,它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本来希望买到带有商标A的商品,结果买到了商标B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确定商标A和商标B构成了混淆。第二种含义是指,消费者虽然识别出商标B与商标A有所不同,但是会认为两者均来自同一家公司,或者认为是来自有一定的关联性两家公司,例如,两家公司为母子公司或者存在股权关联。例如,如果市面上有Apple牌的收音机销售,消费者就很有可能会认为这是苹果公司制造的,或者至少是与苹果公司有关系。

在判断要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问题进行判断:

1.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是否通过相同的市场渠道进行销售?

2.相关商品在市场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3.两个商标在发音、外形、含义三个方面的近似性程度有多大?

4.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如何?

5.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价格高低? (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要确定当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时会用多大的注意力来判断其来源)

6.两个商标是否拥有相同的消费者群体?

7.商品使用者是否曾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是否将来有可能这么做?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具体进行混淆性判断的过程中,最常用到的是以下三个标准:

标准1: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有多大的关联性?

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如果有非常大的关联性,出现在基本。上相同的消费渠道中,销售对象是相同的消费者群体,两个商标的混淆性判断标准就会比较低,甚至可以这么说,只要两件商标有一个关键元素相近,消费者就很有可能认为两者会构成混淆。

标准2: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标有两件商标的不同商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消费者就容易由于两者的混淆而买错不同来源的商品。

标准3:两个商标在外形、含义或读音三方面的近似性有多大?

两个商标在上述三方面的近似性越大,消费者就越容易混淆两者。

在进行混淆性判断时,标有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类似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商标知名度不是非常高(例如,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标准),别人是可以在不相类似的商品_上进行注册和使用的。

对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是什么,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要素加以评判;判断类似服务的要素包括服务项目、内容、方式、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

媒体曾经报道过一起涉及知名商标“卡地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作为知名珠宝商标“卡地亚”的持有人,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发的别墅楼盘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包含有“卡地亚”文字的标识作为该楼盘的名称,即“蔚蓝卡地亚”,遂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讼,并要求确认“卡地亚”为驰名商标。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最基本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再要求必须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混淆,只要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即可认定侵害存在。

因此,基本上可以这么认为,即如果要得到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的保护,需要其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在前面提到的“卡地亚”案件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就在于:被告的标识“蔚蓝卡地亚”虽然与商标“卡地亚”构成近似,但两者所使用的商品,即别墅与珠宝在商品种类上差异巨大。并且,别墅作为一种价值很大的特殊商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往往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更多地去关注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别墅本身的品质,进而会了解到关于商品来源的准确信息,因此不会产生误认。

另外,被告将“LACADIERE"与“蔚蓝卡地亚”同时标注的行为方式,也进一-步地弱化了“蔚蓝卡地亚”与“卡地亚”在相关公众心中近似的印象。更重要的是,“蔚蓝卡地亚”本来就是法国普罗旺斯省的一个旅游小镇的名称,该处的人文风光与被告所开发的西洋园林式别墅在风格。上相契合。被告在其规划方案中也明确提到别墅的设计灵感来自法国南部小镇“蔚蓝卡地亚”。

综合上述几点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只会让相关公众将别墅与一个已有的旅游地名联系起来,即使“卡地亚”构成驰名商标,也不会导致其被淡化。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对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进行保护时,会对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进行逐一判断,即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处于驰名状态的商标是否被淡化。三个条件均成立时,才能认定商标侵权成立。

经常有朋友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在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得知‘商标已无效’,这个商标已无效是什么意思?我们公司可以重新注册吗?”

状态为“商标已无效”的商标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被驳的,这种商标再次注册也难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