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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邻接权纠纷的问题,请谈谈对网络著作邻接权的看法?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09-22点击:

问题:据悉,曾有唱片公司状告网络服务商侵权的诉讼调解案件。对这类涉及著作邻接权纠纷的案件的审理,请您谈谈看法?

关于著作邻接权纠纷的问题,请谈谈对网络著作邻接权的看法?

解答:最近我看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几起涉及网上邻接权纠纷的调解书。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从而解决了他们争讼的网络著作邻接权纠纷。这些案件的审判经验值得总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在网络世界要不要受到保护,他们的智力劳动是否能在网络上未经许可地无偿使用,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当前国内外一些不法行为人设立盗版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音乐录音制品等,十分猖獗,使著作权人也对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毁灭性的损失,这对发展高素质的音像事业极为不利。不少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对这些行为明确规定属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了具体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在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涉及网络的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表明未经邻接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其录音制品,应当依法认定为侵权行为,而这类行为突出的表现为违法上载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设立、经营非法向公众提供盗版音像制品网络站点的侵权行为。

对网络服务商则根据其“提供内容”或者“提供硬件”服务功能的性质和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决定是否或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包括明知盗版网站还仍与其链接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的各个民事主体难免遇到民商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纠纷了,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行为规范积极协商去解决,有责任的一方不能推脱责任,甚至无理还搅三分。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这几起邻接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说双方都具有很强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意识和市场经济民事主体应有的处理纠纷的明智态度,有理的一方不得理不让人,有过的一方有错则悟、有错则纠,他们的态度令人称道。这为在发展中的网络事业中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关系,为强化民事主体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