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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1-12点击:

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了解到商业秘密的,如果有约定或者明知该项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单位应当负有保密责任,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已经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破坏其秘密性。

2. 利益性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所有者有没有影响等。

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很少就该项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发生争议,法院一般也不需要主动审查确定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只有当需要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而需要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时,法院需要确定该项信息经济价值的大小,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额。

3.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 该项信息仍然会被认定为具有实用性。

4. 采取保密措施

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 则说明权利人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一般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

(1)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所有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在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并设定了解密方法。这种加密、解密措施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再者,一项信息被国家、地方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无论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均不影响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