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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22点击:

:我公司是商品流通企业,现在将一批购进电脑赞助附近的中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公司购买电脑赞助给中学,属于无偿赠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对外捐赠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可以结转成本,同时将产品成本和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处理见以下案例:

假设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电脑成本为80万元,对外销售公允价为100万元,对外捐赠时账务处理如下:

对外捐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