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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4-15点击:

问:如何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 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2 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2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16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2 000×20×17%=6 8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2 000×16×17% = 5 44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6 800-5 440=1 360(元)

就这笔业务来说,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1 360元的避税空间。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才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呢?

答: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