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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应注意哪五项政策的合理运用?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7-06点击:

问:资源税应注意哪五项政策的合理运用?

答: 资源税的下列五项政策对开展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当合理运用:
资源税应注意哪五项政策的合理运用?

(1)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②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③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2)关于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①所谓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含其他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成本。对于伴生矿,已按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并确定了适用税额,所以不再单独计算纳税。

②所谓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矿石。对于量大的伴采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③所谓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5)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1】 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 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 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该盐场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①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②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 000×25=25 000(元)

③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 400(元)

资源税应注意哪五项政策的合理运用?

【例2】 海南某盐厂以生产液态盐为主。为了扩展经营范围,开拓新的消费市场,该厂决定在销售液态盐的基础上,将液态盐加工为固态盐销售。2013年5月,该厂生产液态盐2 000吨,其中1 000吨用于加工成固体盐共500吨。由于财务混乱,该厂未将销售的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别核算。该月生产的固态盐和液态盐全部实现销售。

海南省规定,固体盐的税率为40元/吨,液体盐的税率为6元/吨。月末,财务人员计算应纳的资源税为:2 000×6 500×40=32 000(元)。

从本例可以看出,该盐厂的财务人员不仅没有税筹的观念,而且没有掌握基本的税收知识,导致该厂多纳税,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①我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该盐厂自产的用于加工固体盐的1 000吨固体盐不用计缴资源税,而只需对加工后的500吨固体盐缴纳资源税。

②我国资源税税法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由于该厂财务人员没有筹划意识,没有分别核算固体盐及液态盐的销售数量,因而只能从高适用税率,其销售的1 000吨液态盐和500吨固体盐均适用固体液40元/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月盐厂应纳资源税为:1 500×40=60 000(元)

如果企业将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开核算,则只需纳资源税:1 000×6 500×40=26 000元,可以节税34 000元即(60 000-2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