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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是否要求一一对应?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3点击:

:商业管理企业,主营是物业管理,兼营转售自来水、电,以及有形动产租赁,转售自来水、电的进项税能否用来抵扣有形动产租赁的销项税?货物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是否要求一一对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的抵扣不需要一一对应,只要进项税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转售自来水、电的进项税不是在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以前产生的,即可以用于抵扣有形动产租赁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