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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的共同诉讼案件,应该如何进行诉讼管辖?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3点击:

案例:我有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共同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是这样的:

某作者 A(我的一位好朋友)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某 B 的网络文章,已经支付了稿费(按25元/ 千字)。但是,某B认为太少,就向B所在法院起诉了 A、出书的出版社及 B 所在地的一家书店(被告有三个)。A 及其出版社处于同地。

我想问的是,A是否可以要求B所在地法院,将此案件移交到 A所在地的法院,其理由是第一、第二被告均在 A所在地,只是第三被告在 B 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请求是否可以提出?另外,此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被批准?

解答:我简要回答你所提的问题,仅供参考。您所提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管辖领域的问题。据你所说,被告是三家,即使用人、出版者和销售者。因此,在民事诉讼上,多名被告的也属于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只要某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享有管辖权(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就可以将共同诉讼中的其他被告,尽管他们不在该法院辖区,也合并在一起案件中审理。如是这种情况,受诉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另两个被告不在该地而将本案移送别的法院。该法院获得对另两个被告管辖权,是由于共同诉讼的一个被告在该法院有管辖权。当然,对于本案的原告在起诉前也可以选择另两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都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依原告选择的法院为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在实践中,在当事人都无意见的情况下,先受诉的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最方便审判的另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