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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钢丝用于外销产品的打捆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8点击:

:我公司将生产的钢丝一部分用于对外销产品的打捆,这一小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被打捆的产品成本里包含这一小部分产品成本。)自产产品增值税要缴纳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用自产的货物继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生产及销售,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