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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有哪些不同?

工商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4-21点击:

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有哪些不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主要有七个方面的不同: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作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一般的企业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得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记载在其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

(7)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退还,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