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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冻结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商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6-21点击:

问: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冻结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冻结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的规定,其适用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民事执行问题,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和第三十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规定,适用包括非上市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