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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应处罚的主体是谁?

工商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6-22点击:

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应处罚的主体是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应处罚的主体是谁?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应处罚的主体是使用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