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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时,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可以吗?

工商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7-08点击:

问: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时,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股权质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未作明确规定。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时,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可以吗?

《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所以,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