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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会产生冲突吗?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1点击: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字号化的使用,以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

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

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例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字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字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字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因此,建议企业不要将字号用作商标,而是要单独制定商标注册及使用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