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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断是否对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进行保护?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26点击:

媒体曾经报道过一起涉及知名商标“卡地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作为知名珠宝商标“卡地亚”的持有人,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发的别墅楼盘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包含有“卡地亚”文字的标识作为该楼盘的名称,即“蔚蓝卡地亚”,遂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讼,并要求确认“卡地亚”为驰名商标。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最基本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再要求必须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混淆,只要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即可认定侵害存在。

因此,基本上可以这么认为,即如果要得到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的保护,需要其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在前面提到的“卡地亚”案件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就在于:被告的标识“蔚蓝卡地亚”虽然与商标“卡地亚”构成近似,但两者所使用的商品,即别墅与珠宝在商品种类上差异巨大。并且,别墅作为一种价值很大的特殊商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往往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更多地去关注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别墅本身的品质,进而会了解到关于商品来源的准确信息,因此不会产生误认。

另外,被告将“LACADIERE"与“蔚蓝卡地亚”同时标注的行为方式,也进一-步地弱化了“蔚蓝卡地亚”与“卡地亚”在相关公众心中近似的印象。更重要的是,“蔚蓝卡地亚”本来就是法国普罗旺斯省的一个旅游小镇的名称,该处的人文风光与被告所开发的西洋园林式别墅在风格。上相契合。被告在其规划方案中也明确提到别墅的设计灵感来自法国南部小镇“蔚蓝卡地亚”。

综合上述几点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只会让相关公众将别墅与一个已有的旅游地名联系起来,即使“卡地亚”构成驰名商标,也不会导致其被淡化。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对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进行保护时,会对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进行逐一判断,即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处于驰名状态的商标是否被淡化。三个条件均成立时,才能认定商标侵权成立。

经常有朋友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在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得知‘商标已无效’,这个商标已无效是什么意思?我们公司可以重新注册吗?”

状态为“商标已无效”的商标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被驳的,这种商标再次注册也难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