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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技术企业被收购,收购方使用该技术是否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1点击:

案例:我是某市粮食科学研究人员,现有一事请教:

2014年12月我所与某有机化工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一种树脂的生产技术。在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技术秘密保密期限为五年,不得将有关技术转让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目于2015年6月通过验收,并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

2016年12月该有机化工厂被某外国集团出资90%购下,转制成为某化工有限公司,转制后继续使用我所提供的技术生产某种树脂。在合资谈判期间和合资后从没有通知过有关的情况和进程。

现在我们需要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目前的该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第三方,该公司使用技术是否违反保密规定,我所能否就此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如果构成违约,可申请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解答:对你所问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1. 企业转制等企业主体变更等,在实践中一般对履行合同或者对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有利,已经有法院案例确定此种情形,不构成对某项技术合同的违约或者构成侵权。这与擅自由转让方将技术再转让不同。当然还要看具体案情。

2. 由于技术与转让费都是一次转让支付清楚,不存在再履行问题。所以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仅剩下对有关信息的保密问题。在受让方未存在披露信息等行为时,就不好说其违约。

3. 由于保密协议还未到期,有一个新的主体继续履行该协议的问题。所以如果该主体继续使用你的技术秘密,就应当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

在此意义或者称基础上,你们双方有必要在协议上明确一下:履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此意义上,对方如果认为你的技术是他们企业很重要的技术的话,应当将主体变更情况通知你,也许他们有关的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新主体了结前主体未尽合同事宜呢。

作为转让人,如果认为已经转让的技术仍在秘密范畴中,并且价值很大,从保护自己权利角度,也应当提请对方注意你们的未了结的合同,明确相应手续,以避免以后纠纷。这些都是应当相互协商的事。事情的发展也要看双方的态度,建议不要轻易使用“违约、侵权”等字眼。

4. 如果保密到了5年,该技术秘密是否还要有保护义务,如果对方不使用你的技术了,但该技术还具备技术秘密的特点和价值,你如何办?当初订立合同时对这个5年是怎么想的?这倒是个疑问。你说的第三方,是否是原签订合同的企业还在?也未交待清楚。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