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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哪些税?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1-20点击:

:我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200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安哥拉新罗安达国际机场供油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工艺管线、电气、自控、给排水、消防、暖通等专业内容),合同造价8,044.25万元,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了安哥拉新罗安达国际机场航站楼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等专业内容),合同造价42,800万元。工程款项以港币折算支付我公司,合同约定为美元支付,汇率为合同签订的固定汇率折算。上述业务的综合涉税问题,包括企业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境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哪些税?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贵公司在安哥拉提供的安装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因此,贵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如该合同受中国法律保护,贵公司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三。如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则不贴花。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贵公司在境外提供的安装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安装工程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抵免。

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交纳税收情况等。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法规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派遣境内员工到境外工作,境内员工属于中国居民,其取得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事项应依照税法和国税发〔1998〕126号文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