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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该总包还是分包?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5-13点击:

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该总包还是分包?

【例】 建设单位A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B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 工单位C、D中标并直接与A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800万元,A公司另外支付给B公司8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B公司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80×5%=4(万元)。

那么,应该怎样进行税筹呢?

答: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规定和A、B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以下变通。

B公司与A公司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880万元,之后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C公司、D公司,转包金额为8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B公司应纳营业税(880-800)×3%=2.4(万元)。

B公司通过筹划可少缴1.6万元的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如经过投标,H集团承包建筑G小区,小区建成后,H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00万元。H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M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55万元和45万元。则H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

300-(55 45)=2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200×3%=6(万元)

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H集团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