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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地下铺设的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3点击:

:热力公司地下铺设的供热管道、供热锅炉,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锅炉属于此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是专用于供热的输送管道,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规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供热公司供热锅炉以及在地下铺设的管道若非用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