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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开具经营范围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9点击:

:单位新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后还在原先的办公地址办公,每年给总公司缴纳租金,每年用的固定电话费用交给总公司,但是移动公司每年将所有的电话费开具给总公司。总公司能否给子公司开具通讯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能否开具经营范围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总公司营业执照并没有通讯行业的营业范围。)

:参考《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明确:

13.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收取的代办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一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纳税人以自身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二)委托方将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

(三)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电信业务代办点向电信企业收取的代办费,应按照上述的情况区别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

一、限额限量管理

(一)初次核定

1.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单》(见附件)。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申请,依据其以前年度(月份)实际销售情况,核准最高开票限额限量。

2.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前尚未发生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原则上暂按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月领购量不超过25份核定。但对有大额交易意向,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运输工具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核定。

……

(三)限额限量变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经营范围扩大、产品(服务)价格上涨、或连续三个月发生临时调整等情形,原核定的限额限量确实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单》,并附送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以自身名义向电信运营商购买电信业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给子公司,属于提供电信业服务,在税务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内可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