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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海运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28点击: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公司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凭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公司的销售税额中扣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抵扣税款的四种情形: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3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境外运费部分。

以上资料有无矛盾?代理海运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如果为出口货物发生的属于境外的代理海运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