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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09-11点击: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人合性就是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性的特点也决定了,其股权转让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很可能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地说,就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这两个当事人意见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意见一致时才能发生,因此这是一种契约行为,所以必须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表现出来。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款,受让方支付价款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由此看来,股权转让其实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全部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另外,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就开始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的种类

(1)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是当今社会股权转让的主流,但是无偿的股权转让确实也存在着,它也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自己手上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面以赠予的方式转让自己手中的股权,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受赠人如果接受股权赠予,那么股权就发生了转让;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这种赠予,就未发生转让。

(2)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股东手中所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不同的股份载体,又可以分为股票转让和一般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非记名股票转让和记名股票转让、无纸化股票转让和有纸化股票转让等。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非股票形式的股份转让,具体包括已经缴纳资本可是并没有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虽然已经认购,但是还没有缴付股款,所以还无法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3)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公司未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是指这种股权转让已经得到了公司的认可。这种股权转让表面上是股东资格在名义上的更换,但是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公司的认同。但是我们也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很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中,其实公司并没有得到股权转让各方的邀请或公司并没有得到股权享有人的授权。

(4)书面股权转让和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大都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是非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也经常发生,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反而能更有效、更快速地进行。

(5)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受让款的支付完成后立即进行的股权转让。那些规定了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就是预约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

1.股权转让的实质要件

股权转让的实质要件又分为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和内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1)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这里所说的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所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公司的信誉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做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这些限制性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其实是一种强制性限制,简单地说,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限制其实是一种自主限制,它的基本特点就是国家法律并不对股权转让作出硬性规定,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给股东,让股东自己处理,同时也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是合同的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内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内部转让是指公司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会改变各个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它不会改变公司内部各个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对内部转让的限制并不严格。

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的同意。二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不需要经股东会同意。三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附加其他条件。

2.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了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外,还需要满足一些形式要件。这里所说的形式要件既涉及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等法定手续。

三、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条件和规定

1.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

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就是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复杂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相互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就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自己的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他们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国家的有关政策却又从其他方面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了一些限制,根据我国制定的产业政策,一些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行业,比如说对外经贸、通信、交通、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城市公用事业、重要原材料等行业内的公司,他们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让国有股丧失控股地位或是相对控股地位,如果必须是由非国有股控股的企业,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股权转让(这里所说的“过半数”是指除了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并且是人数上的过半数,也不是表决权或股权上的过半数)。

想要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该把股权转让方以及受让方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他们的同意。如果股东没有忠实地履行通知义务,那么这样的股权转让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其他股东如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作出答复,那就表示其同意股权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并不同意股权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股东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购买该股权的股东,可以看作是同意该股东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有好几个股东都想购买该股权,那么他们必须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3)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转让自己手中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也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由股东将股票转让给受让方,只有这种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

(4)发起人的持股时间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权的强制执行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买卖、拍卖或是其他方式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法院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法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事先通知公司以及公司的全体股东,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如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就被看作是自动放弃了这种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了必须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或必须具备其他条件:一是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该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以及执行费用。当股权的实际价值大于执行的具体数额时,只能执行相应的部分股权,绝对不能强制执行全部股权。原股东仍然享有剩下的股权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是必须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所谓的执行依据,具体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调解书、裁定、判决以及其他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这些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能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三是就像上面所说的,在强制执行股权时要履行通知义务。这样做可以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依法放弃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后,才可以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股权的条件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具体变动情况。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他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7)持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引起的股权转让

这里所说的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与公司股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简单点说就是退股,这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作为一条特殊的救济途径,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它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才能进行: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让公司继续存在的。这时,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面提到的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没有这项权利(包括没有参加股东会会议,可事后称想投反对票的股东)。

二是公司一连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红利,而且该公司连续五年都盈利,并且该公司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具体点说,就是该公司连续五年每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都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然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是公司却一年都没有向股东分配红利。

三是公司合并、分立或是转让自己的主要资产。

(8)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当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把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所做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反对意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是把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才能进行。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份的,应该在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的股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公告。

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所做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反对意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股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公告。

公司将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所奖励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公司所有用于收购股份的资金应该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该在一年内转让给公司的职工。

(9)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或所拥有的股份作为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所以,自然人股东不幸去世后,他的股东资格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权并依法享有资产权益以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一点其实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有时候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所以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就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后,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应当由其他股东收购其继承的股份。

(10)《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能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国家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除此之外,这样做还可以让股利分配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据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就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具体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做出的限制。这一类合同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比如说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做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做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都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