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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股权激励的时间?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怎么做?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1点击:

如何制定股权激励的时间?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怎么做?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由不同的时间点组成的长期的员工激励制度,要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达到很好的效果,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时间点必须要经过巧妙的设计,既要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不会使员工感觉到遥不可及,要确保员工的努力能够得到激励的回报。

一般而言,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等待期、解锁期、行权日、行权窗口期和禁售期,等等。

一、股权激励的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获授人可以行使股权所赋予的权利的期限(涵盖股权激励计划从经过股东大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生效起,直至该激励计划涉及的最后一批激励标的股份行权或者解锁完毕、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时间段),超过这一期限就不再享有这种特权。

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而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锁定期的规定,通常最短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通常设置在3~8年。

2.企业战略的阶段性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与企业阶段性项目或者阶段性目标完成所需要的时限相一致。如果企业的阶段性战略目标计划的年限是5年,那么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可以设置为5~6年。如果短于这个时限,那么企业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阶段性战略目标的情况下进行激励对象的行权,这显然不利于企业阶段性战略目标计划的完成。

3.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不超过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仍处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激励对象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时,股权可能提前失效。

二、股权激励的授权日

授权日又称授予日,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的日期,是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履行股权激励计划而为激励对象所接受的重要时点,诸如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等时间段,一般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为起算点。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一般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者上市公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而授权日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召开董事会,由企业董事会制定的一个具体日期,授权日应在生效日之后的30日内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授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不能是下列日期: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不存在交易日与非交易日的区别,在分批集中对股权激励对象集中授权的前提下,授权日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授权日应当是工作日,在非工作日授权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授权日与企业考核日期相适应,最好在考核日期之后或者之前。

◆授权日与企业战略目标的起始日相一致,这样会使企业的战略目标与股权激励计划在时间的安排上相对应。

针对激励对象而言,具体授权日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日期:

◆激励对象受聘日。

◆激励对象确定晋升之日。

◆激励对象的业绩评定日。

◆激励对象取得技术成果之日。

◆激励对象负责或者接管公司重要项目之日。

三、股权激励的等待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完全处分权。这一段等待的时限就叫作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设立等待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激励计划留住和激励员工的作用,实际上也就是增加激励与约束措施,能对授予对象长期捆绑,防止激励对象获取投机性的利润。如果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所有未行权的股权通常将作废。只有留在公司,并且保持高效率,将来才会获得收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也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最短等待期是1年。

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的时间长度并不是随意设定的,也不是单纯的耗费时间的延期支付,而是要求激励对象在这段时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的长短实际上与激励对象为完成业绩目标所需要的时间是密切相关的。原则上最长等待期限一般应该和公司阶段性战略目标的完成时间相一致,而最短的和分批行权所间隔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一般不低于1年。一般来说,对于10年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建议最短等待期为3~5年;对于5年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建议等待期为1~2年。

股权激励的等待期大体有三种设计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一次性的等待期满后,可以行使全部权利,那么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例如,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有权在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年后,一次性就其获得的股权激励总额全部行权,这三年等待期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这种等待期的激励效果比较显著,适合特别希望在既定时间内改善业绩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分批行权、分次获得激励标的完全处分权,那么就是分次等待期限。例如,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时分四批行权,每次的行权比例为激励标的总额的25%,等待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和4年。由于分次等待期限设置能长期绑定激励对象且有效避免激励对象的短期获利行为,因此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多。分次等待的期限和分次行权的数量可以是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拟定。

3.业绩等待期

业绩等待期指激励对象只有在有效期内完成了特定的业绩目标,才可以行权。即依据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的收入、利润指标等是否实现来确定等待期是否期满。在此种情况下,等待期的长短是不确定的。这种等待期一般是在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遇到困难时使用。

四、股权激励的行权期与窗口期

行权期是指等待期满次日起至股权有效期满之日止这一时间段,在此期间每一个交易日都是可行权日,满足条件的员工可进行行权。有效期满,仍未行权的股份将由公司按规定注销或者予以回购。

理论上,只要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都可以行权。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激励对象有可能通过控制信息披露来操纵股价,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各国证券监管部门纷纷设置了窗口期,激励对象只能在窗口期内行权。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来说,当经过等待期,进入行权期之后,公司授予了一个可以在任意交易日行权的权力,但是法律法规又在行权期内设置了窗口期,激励对象只能在窗口期内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窗口期是:“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②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对窗口期的限制,但是鉴于股权变更均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予以注册,如果激励对象不能在一段时间集中行权则会导致工商股权登记办理的烦琐。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行权期内设立一小段时间为每年的行权窗口期,例如每年6月为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后在行权窗口期内统一行权。

五、股权激励的禁售期

禁售期又称强制持有期。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进行短期套利行为,公司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设立一个时间段,在此期间,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不得转让、出售,期满后才能自由流通。

关于禁售期的长短,各国的标准不一,各大公司也不尽相同,但大多在半年到3年之间。例如,阿里巴巴的禁售期是24个月,百度、盛大的禁售期是6个月。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协商确定合适的禁售期时限。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对禁售期有所规定: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离任信息申报之日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在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虽无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但也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设置禁售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的长期捆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