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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如何核算?

财税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26点击:

:其他综合收益是否为新增的会计科目?若不是具体核算哪几个科目下的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其他综合收益”是报表项目,也是会计科目。主要反映原会计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部分内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