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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页的链接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非法链接是否侵权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09-15点击:

案例:

我是某报的一名记者,现在在跟踪一件网站侵权案,主要是针对于引用著作权问题,关于知识产权我想请教您两个问题:

互联网网页的链接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非法链接是否侵权

(1)网站之间的非法链接是否侵权

(2)一般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引用和公布他人著作,是否属于侵权?

附: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 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 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 n ow - h 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解答:

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一段文字,您尽可用,只要注明出处就行了。

至于引用著作权问题,网站之间的链接是否侵权问题,回答起来就要复杂一些了。

首先的问题,是链接的性质,如果认定链接是侵权,它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下这样的结论有何法律依据。判断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一般来说,甲页面链接乙页面链接后出现在甲链接页面上的,仍然是被链接的乙页面或者称你点击后已经进入了乙页面,而不是链接的甲页面,你只是将原登载作品的乙网页“调”了出来。如果原来的乙网页不侵权,链接的还展现该乙网页,就不能说链接的甲网页侵权了。如果原来的乙网页上载了侵权作品,是侵权的,链过来的乙网页还是乙网页侵权的情形,甲网页并没有实施复制侵权作品等行为,如果链接的甲网页对乙网页的侵权也不知情,说甲网页侵犯了前述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就牵强了。事实上,甲网页并未实施著作权规定的复制等侵权行为,而适用了因特网的一项特殊的链接技术。

对于引用著作权问题,您又提到“非法链接”,何谓非法链接,非什么法?也要讨论清楚才好讨论问题。据我的理解,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直接将链接,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当然链接可能产生纠纷,如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前者发生的纠纷较多不赘述,后者发生的较少,如明知盗版网站而故意链接获取利益,又不听制止,当然与盗版网站构成共同侵权等。这已经是扩大了侵犯著作权行为概念的外延。链接的技术是因特网保持其优势、其生气勃勃发展状态重要的因素,如果作为保护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的法律,轻易否定一种先进技术,是很危险的。所以认定链接的性质,要具体分析案件的情况才好。

问题之二,也有几个问题在一起搅着。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侵权看待。只要符合这条规定,你提到的引用作品,不管营利还是不营利,都不构成侵权。要不,很多作者在自己的著作中都作了那么多的注释,实际上那都是在合理使用(引用)他人的作品。至于“公布”他人作品,在我看来,又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如果作品从未公知于众,那么发表该作品的权利应当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就是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了。如果你所提的作品是发表过的,这又发生转载问题。转载作品(当然是一定范围的作品)只要付费,并尊重其他权益,就可以不经许可,可以转载,不能认为是侵权。上述意见,仅供你参考。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讲,非法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已经通过技术手段非法链接到了内容,并实质替代了权利人提供内容,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信息定位服务”的正当范围,抛开“服务器原则”或“用户感知原则”,回归到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来讨论,依据《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非法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理论上分析,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而利益平衡原则其本质旨在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施非法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手段链接了内容、提供了内容而不用付出任何内容、带宽成本,极大损害了权利人利益;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用户获得了便利,但权利人利益却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于是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也失衡。因此,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实施非法链接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