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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须将公安消防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

工商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3点击:

问题: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须将公安消防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

答: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指的是该场所的所有者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不是在该场所设立经营单位经营者(娱乐场所除外)需要的前置审批。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包括消防许可在内的前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