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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问题有哪些?关于股权转让常见的12大问题汇总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09-11点击:

万物总是变化发展的,一个公司亦是不断变化的。公司作为社会上最常见的市场主体,都需要创业者投入大量精力来运营。公司要发展,就可能在成长过程中稀释企业股权来获得社会支持,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问题,今天重点总结公司常见的12个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问题有哪些?关于股权转让常见的12大问题汇总

1.出资不足的股权向外转让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1)如果转让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出让的股权出资不足,但是却故意不告知受让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受让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2)如果转让人知道自己转让的股权出资不足,而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也了解这个情况,但是仍然愿意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3)如果转让人并不知道自己所出让的股权出资不足,而且受让人也是在不了解该情况的情形下与转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受让人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决策。拟转让股权的企业要首先召开股东会,审议股权转让事项,并形成书面决议。如果涉及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股东会决议向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就应该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仅仅只有内部决策还不足以取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国有资产监管机关的批准。

(2)行政审批。企业应该将形成的决议、转让股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案等上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如果转让企业国有股权会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话,应当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会受到行政审批的影响,这一点和一般的股权转让不同。

(3)清产核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该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的审计。

(4)资产评估。做完清核审计后,转让方应该委托国家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格进行资产评估。

(5)公开披露。具体是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受让方。

(6)签订协议。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对转让交易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还要取得国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产权变更。进行新的产权登记和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3.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其实就是虚假出资,具体来说就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或是“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认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了未出资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了欺诈,否则不应该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清楚地知道未出资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那么这样的股权转让就是有效的。

4.转让股权中的一部分权利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股东的股权通常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以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诉讼权、查阅权、知情权、表决权等参与性权利。

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能变得具体化,尽管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才能行使。因此它属于一种预期的权利,不可以独立于股东之外而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出去。

5.质押股权的转让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限制设定质押的股权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设定质押的股权债权人在行使质权,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都不知道股权设定质押的情况,产生损失后可以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来分担损失,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则应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2)如果转让方在进行转让时并没有如实告知受让方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况,而且受让人是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在受到损失后可以向转让方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索赔违约金。

(3)如果受让人明明已经知道股权设立了质押,但还是愿意接受转让,这就表明受让人愿意承担风险,那么受让人就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

6.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自己手里的股权后,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归属的变动涉及了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

所以,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那么股权转让的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理,如果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变更登记,那么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7.股权受让人未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就再次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1)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而言,如果原股权受让人在还没有取得股权时就再次对外转让股权,单单只从再次转让的行为或是协议来说,是有效的,除非有其他的法定无效情节。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原股权受让人再次向外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可能会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时遇到障碍。比如说公司不同意为原股权受让人的再次转让行为提供公司内部登记,在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以及外部的工商登记等方面都不予以配合,直接导致新的股权受让人没有办法取得股东身份,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样的话,原股权受让人就会对新的受让人产生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股权受让人在未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对外转让股权,在法律上并不限制这种行为的效力,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最终产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8.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对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被法院没收财产和罚款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是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要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将被视作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9.假如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该转让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使公司的股权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因此本来有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使公司的股权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让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实际的转让中没有哪个具体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10.国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和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国家认定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人,所提供的材料应该为董事会决议、商业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则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则应当在当地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如果股权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提供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由各股东签名并盖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则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那就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4)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12.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隐名投资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实际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给他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外国人或境外的自然人还不能将自己的实际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给他人,就是说一个外国隐名投资人不能成为中资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

外商在我国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都必须得到我国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在涉及股权转让时也是这样。

由于外国隐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所以没有办法在法律上确认其实际出资的股权到底归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外国隐名投资人将自己所谓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