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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发行适用于什么类型的公司?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2-24点击:

优先股发行适用于什么类型的公司?四类企业适用于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股票估值较低的公司,或暂时现金流有困难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目前我国市场上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是银行、电力等行业的企业,这些行业内的企业通常拥有较大的规模,如果有再融资的情形,会对二级市场形成较强的压力,而发行优先股就能减轻股权融资压力。

案例

2014年底,“农行优1(36000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第一支优先股由此诞生。其方案要点如下:

面值:壹佰元人民币。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发行数量:总数不超过8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800亿元。

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即2015年3月11日。如遇约定付息日前需视情况核算并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形,股息按上一付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360日计算。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以5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即股息率每5年调整一次,每个股息率调整期内每年以约定的相同票面股息率支付。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50%。

股息发放的条件:除非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转换安排: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3%(或以下),则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3%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此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回购安排: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时保持收入能力可持续;行使赎回权后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时行使赎回权。

担保安排:无担保安排。

转让安排: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当农行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分配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800亿元,其中2015年募集资金不超过4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此次农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