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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有什么特点?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06点击: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有什么特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是指软件属于应当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产业的支柱之一,对其进行制度保护是必要的。专利法上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主要特点有:

①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即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类型;

③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我国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指南重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界定的“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可获得专利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著作权和专利保护的对象既有联系——均含计算机程序,又有本质区别——专利保护的是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并通过流程计算对计算机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技术发明。

这一专利保护对象就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发明。如果符合授予专利的实体要求,就产生了软件专利。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