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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标准相关专利许可?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15点击:

什么是技术标准相关专利许可?如同1883年《巴黎公约》界定工业产权中的“产权”(property),泛指工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中的人类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标准”(standard)在产业界泛指现代工商业、农业等一切涉及技术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订标准”,因此,在产业界的语境下,“标准”与“技术标准”往往同义,指的是“统一的技术要求”。

(一)标准/技术标准、标准化概述

我国2002年发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将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标准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996年指南2,从书面形式上说,标准是根据一定的规则,通过共识形成的文件。

然而,不同于工业产权、版权等基于个人智力创造,一旦确权便具有民事主体享有的私有财产权这一法律性质,技术标准是“产业界、公共机构与相关利益方自愿合作”的产物,完全属于“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本身不具有任何私权性质。“标准制订过程”(standard setting),亦即“标准化”(standarnization)是一个公开的规范程序,“旨在寻求可适用于目前或今后的产品、生产过程、服务或方法的技术或质量要求”。即便是事实上形成,并且尚未通过标准化公开程序得以正式制订的所谓“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也不是某个人或企业的私权,其他人或企业亦可无偿利用,因而同样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无论是否由标准化机构制定,凡是技术标准,其本身都是任何人可获得的,除非标准中含有专利等知识产权。

(二)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由来

照理说,作为公共产品的技术标准与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是平行的两个领域,互不相干。事实上,1865年成立的国际通信联盟(ITU)作为最早也是如今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之一,办公大楼坐落在瑞士日内瓦的万国宫(联合国日内瓦分部)广场附近,与前身为1883年成立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楼隔街相望。130多年来,两者管辖着不同的事务,相安无事。虽然,两者后来都成为了联合国专门机构,但是,相互间几乎没有什么工作关系。

但是,20世纪80、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化,电子通信领域的技术更新加快。原先通常比较滞后的标准化以编纂成熟技术为主,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没有什么关系。在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标准化的节奏也开始加快,并尝试纳入专利权利人或申请人自愿提供的有关最新技术作为向产业界推荐的技术标准。这在电子通信技术领域,尤为突出。由于标准的公共产品性质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交叉,加之产业和市场竞争激烈,因而难免引起矛盾与冲突。21世纪初以来,此类纠纷日益增多。我国企业最早碰到的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美国思科公司与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纠纷案”就是与网络技术及产品有关。与此同时,我国生产DVD播放机的企业出口产品不得不向有关专利联合(6C)集团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许可费的纠纷,也反映了信息产业的激烈竞争。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原先主要由非政府的、从事标准化的公共机构制定并推荐给企业自愿采纳的技术标准,由于1995年1月1日起运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实施,因而与国际义务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的纷争。虽然TBT协定主要规约WTO成员政府制定技术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不同于自愿采纳的技术标准)的行为,但是,该协定要求各成员已接受该协定附件守则的标准化机构有义务采用国际技术标准。这些机构包括我国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委,SAC)和大多数WTO成员的标准化组织。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些国际标准后,这些也就越来越成为各国出口厂商不得不采用的技术标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出口国家,大多数出口厂商的自身知识产权能力较弱,面临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势显得格外严峻。

同样是WTO管辖的TRIPS协定,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滥用其权利造成限制竞争的行为,却不加以强制性规约,而是在规定各类义务的第二部分第八节(第四十条)要求“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我国加入WTO之后不久制定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对我国境内滥用知识产权,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加以严格规制。最近,我国政府对全球通信产品巨头——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其专利,对我国企业手机厂商收取过高专利许可费和手机专利捆绑销售,构成违反该法的行为处以近61亿人民币(约合9.59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就是一例典型。

虽然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采取国内反垄断或公平竞争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调整标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但是,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中许可协议本身属于民事合同,而公民、企业之间合法的合同关系,其他公民、企业或政府均不得干预。尤其是标准化纳入的专利如何通过标准化机构的协调,并经过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协议,在有关技术标准的实施中得到合理的许可使用,已成为国内外各界非常关注、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