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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有多大?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3-01点击:

关于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笔者认为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效力范围基本一致,即效力仅限于个案,下次发生争议时仍然需要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才需要依照商标法的规定重新审查,该规定认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其他案件中适用,间接扩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一件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都将成为“受保护的材料”,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做出巨大贡献。

但是自2013年8月,《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