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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一方实施共有专利权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吗?

知产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0-10-01点击:

案例:共有人一方实施共有专利权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吗?我是一名专利代理人,现在有一个问题,不知道您在百忙之中,是否可以指点一下:

共有人一方实施共有专利权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吗?

旧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在新的合同法中和最高院的关于解决技术合同纠纷的纪要中,均没有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惟一规定的是“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时,不属于侵权行为,那么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是否仍然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才能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在新法实施后,变得不清楚了,这是否意味着上述旧规定仍然适用?还是如何?

解答: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应当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并经协商收益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原则,这是法律规定的本意,并被我国民法等多部法律所肯定,当然也属于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

在技术转让领域中,人们大都也已熟悉了这样的规则。所以,最高法院的“纪要”只规定“没有实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许可一家第三方时,不属于侵权行为”。这是在原则基础之上的例外规定,是考虑对文中所指情况规定的灵活性。由此,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此以外,侵犯其他共有人权益,包括不经协商擅自许可,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节,就要涉及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