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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企业问题作者:沪桂企服中心日期:2021-01-25点击:

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民营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首先应具备的条件就是明晰的产权,这是因为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如果产权不明晰、股权归属无法界定、股权控制人不确定,也就无股可用、无人激励。

1.民营上市公司拥有相对明晰的产权

产权明晰、所有者明确之后,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股份来源、行权价格、业绩考核等内容才能够进行决策。同时,只有产权明晰,所有者才会有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动机,如保障自身利益、提高企业价值等;而经营者得到的股权也才是明确的、有保障的,才能让股权激励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有着更为清晰的产权。产权制度的优势是民营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最明显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优势,正是这一优势为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民营上市公司产权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具有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有自主的企业经营管理权和企业决策权,无论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企业的经营者,行为都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限制和约束。民营上市公司之所以会具有以上特征,一方面与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历史及发展路径密切相关。我国的民营企业主要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在企业建立之初,产权主要掌握在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者家族成员手中,即使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所变化,其产权关系依然比较清晰。从另一方面来说,相较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密切且复杂的关系,民营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则较为简单,政府部门只能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行为实现间接的约束,而不能直接对民营企业施加任何行政影响。即便政府部门对企业施加行政干预也是没有效果的;明晰的产权使得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下能够完全自主地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战略决定企业未来追求的目标;此外,民营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它有着明确的、独立于政府的人格化所有权主体,有着明确的财产收益权、处置权主体,并且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的市场契约关系,这些特征都为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2.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股权激励提供法律空间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股权激励得以有效实施的外部条件,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探索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公司是深圳万科,但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而被迫终止。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力助推器,立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是维持股权激励制度得以成长和创新的关键性因素,若没有详尽的专项法律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保驾护航,股权激励的实施将无所适从。

在很长一段时间,法律上的限制或空白限制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以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标志,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最终确认。《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的范围、股票来源和数量、绩效考核条件、防止内幕人交易与操纵市场、购股资金来源、实施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引性文件。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股份回购、股票发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股票转让等方面的重大突破,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障碍,为股权激励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3.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股权分置又称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时不上市流通。上市流通的股份称为流通股,未上市流通的股份称为非流通股,流通股主要包括社会公众股份,非流通股主要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一种形式,是由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共同导致的。我国在建立资本市场初期,资本市场还不健全,如果将所有的股份都上市流通,很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的无秩序和不可控制状态;与此同时,此时的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的资本市场,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因此为了尽快建立起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先将一部分股权保留起来,允许部分股权流通的股权分置是当时我国资本市场的唯一选择。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方面因素趋于稳定之后,继续实施股权分置必将降低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制约资本市场的有效发展。特别是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累积,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因此,从2005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序幕,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相关问题的通知》,沪深证券交易所也随即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截至2006年底,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实现了股票发行的全流通。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了重大的调整和改动,原来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得以理顺,企业管理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和改善;具体表现在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逐渐趋于分散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逐渐趋于一致,股权平等的证券市场建立起来,形成了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的制度安排,由此形成了理性化的市场定价机制,股票市场的真实价值将凸现出来;股票价格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形成将有利于发挥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从而为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